各部门:
为做好2016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各类借款进行全面核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具体安排
清理范围: 截止2016年11月30日,在学校财务处办理有借款且没有办理核销手续的事项,包括职工个人借款、部门备用金、车辆维修费、保险费、实习实训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教材购置费、工程维修费、基建工程等款项。
清理时间: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23日。
二、清理借款程序
1.请各部门根据财务处通知及时通知相关借款人,借款人应对自己的借款情况进行核对,并务必在清理期间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2.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或完成报账手续的事项,请写明详细原因,列出报账及还款计划,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暂缓处理。
三、清理借款措施
请各部门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对于前账未清而又无特殊原因说明者,财务处将根据“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自清理借款截止之日起,暂停借款人及所在部门办理借款事项。
财务处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