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近期财务处多次收到税务部门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并及时转告相关部门,但截至今日,我校部分教职工仍未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名单附后)。请名单内老师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具体操作步骤详见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PPT(学校OA办公交流群、贵州电大网上预约报账交流群、财务处二级网站下载)。具体操作中如有疑问请至财务处424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0851-84582535。
特别提醒:若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但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将会影响个人征信及加收滞纳金。
附件:未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人员名单
财务处
2022年5月7日